湖北出台新规 医生严重医疗过失或吊证
发表日期:2011-07-07湖北日报讯 今后,医生凡有发错药、打错针、将手术器械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等医疗过失行为,最严重者将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4日起,由湖北省卫生厅出台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实施,规范全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
据了解,该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定义;责任追究管辖范围;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原则、加重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的执行和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轻则进行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轻则书面检查,重则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其中,第八条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加重处理原则规定:因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未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特大、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对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记者龙华、通讯员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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